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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晋,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政治是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简而言之,“政”即政权主体,“治”即维护政权的方法和手段,而“政治”之目的不外乎使政权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幸福。检察机关作为政权架构和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先天具有政治基因、肩负政治使命,必须将政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检察机关履行政治责任的基本途径是执法办案,不能抛开业务空谈政治,必须将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结合、融汇贯通。但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有的讲政治只是形式主义地讲,脱离业务空谈政治,以至于政治缺少“骨肉”;有的抓业务只是浮于表面地抓,不讲政治机械办案,以至于业务失去“灵魂”。究其根源,是理念上没有真正做到讲政治、通治理、懂业务,未在思维方式上将司法与政治、办案与治理紧密融合,故不能做到知行合一、行稳致远。
知乃行之始、行乃知之成。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传统智慧和现实需求当中汲取养分、博古通今、经世致用,从以下七对思维的辩证关系入手,更新办案思维和治理理念,厘清司法与政治的关联性、互通性、统一性,找准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
一、局部思维与整体思维
司法与政治均系“术业有专攻”,但二者关注的主要矛盾各有侧重,司法针对的问题即是案件,而政治则是统御全局、包罗万象。
西汉宣帝时期,丞相丙吉常外出考察民情。
某年暮春时节,丙吉外出。路遇行人斗殴死伤人命。丙吉不闻不问,只顾驱车向前。不久,看到一老农赶的牛步履蹒跚、气喘吁吁,丙吉却马上让车夫停车询问缘由。掾史不解,质疑丙吉何以如此重畜轻人。
丙吉答曰:“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岁竟奏行赏罚而已。宰相不亲小事,非所当于道路问也。方春未可大热,恐牛近行用暑故喘,此时气失节,恐有所伤害也。是以问之。”
由“丙吉问牛”的故事可见,斗杀之事自地方司法官员办理,若其渎职则可再行查处;宰相者系天下百姓之生计,当知民以食为天,故应查气候之微变、固农耕之国本。
其所谓“不亲小事”,非以斗杀为事小,而因民生乃事大;宰相若只知代行捕盗之职,却疏于经济天下之责,饥荒之下、民不聊生,饿毙、斗杀者将难以计数!
丙吉重农无可厚非,但未免太轻视“斗杀”之事。古代地方官吏往往需兼理行政、司法,集民生、赋税、刑狱、教化等诸事于一身。长安令、京兆尹对于民斗相杀伤,若仅以逐捕刑杀了事而不图标本兼治,也不过是做到了基本称职而已。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更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但司法人员难免以就案办案的局部思维论事,缺乏治理体系维度的宏观思考,不能将执法办案寓于社会治理之中。
丙吉问牛可洞察天时,预作丰灾年景之备;司法人员从斗杀之事,亦可察诸地民风之异、人和有失之因、纠纷调处之道,既能施行定分止争、以儆效尤的治标之法,又可谏言风俗教化、秩序改良的治本之策。故并非只有“宰相肚里能撑船”,司法官员如有放眼社会、通晓治理的大格局,于执法办案中见微知著、以点带面、由表及里,便能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回溯思维与发展思维
司法与政治均应尊重史实、立足当下、面向未来,但司法办案更多以“回溯性”认知为事实基础、以现行法律标准作为判断依据,政治则更加着眼于未来发展。
曹操烧信,不仅仅是收买人心的权谋之术,还有推己及人的人性思考和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出罪考量。其中更可见曹操的“目的刑”意识,世人趋利避害、暗求自保之心无法诛灭,既然强敌已灭、操自为强者,属下异心自灭;操虽胜但元气大伤,不宜再反攻倒算“脚踏两只船”的多名下属,以致人人自危、再生事端;既然笃定不宜深究“原罪”,再详查写信之人和信中内容已无意义,留存“案底”反倒容易滋生嫌隙、埋下猜忌种子,故付之一炬。
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中,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更应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能一味追求回溯历史,对“原罪”应罚尽罚、不留余地。
当前,在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提到全所未有高度之时,也要坚持以依法保护为原则。既要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不能滥开“绿灯”,让作奸犯科者借机“巧遁”;更不能“无底线”地姑息养奸,任由“老鼠屎”搞坏了市场环境这“一锅粥”。
反观袁绍,却无曹操雅量。
田丰因劝谏袁绍征曹而下狱。袁绍之败被田丰言中之后,旁人皆以为田丰将获赦重用。惟田丰自知“若君有利,吾必全;今军败,吾起死矣”。袁绍败归后果然恼怒“吾不用田丰言,果为所笑”,遂杀之。
由此可见袁绍之“外宽内忌”,主公之威尽显,但人心尽失、言路阻绝,其败亡也在情理之中。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能自认为高人一等,不能容不下“诤言”“异议”,更不能以维护执法形象之名行“知错不改”“死要面子”之事。在时代发展过程中,司法机关也要回溯自身的执法过错和能力不足,以正人先正己、执法更尊法的姿态严加自律、取信于民!
三、羁束思维与创新思维
司法与政治均应遵纪守法、依规而行,但是司法程序与实体裁量均受既有法律全面规制、自由裁量权亦有明确范围限制,故司法的羁束性强、创新空间相对较小,而政治的延展空间相对较大。
宋仁宗皇祐元年(1049年),60岁的范仲淹知杭州。仁宗庆历六年(1046年),他在知邓州任上写下千古名篇《岳阳楼记》。皇祐二年,杭州遭遇罕见旱灾、几乎颗粒无收,“吴中大饥,殍殣枕路”。粮价立即水涨船高,达一百二十钱每斗,灾民不堪重负。范仲淹面对饥荒,不但不打压粮价,反而鼓励粮商涨价。其派员张贴告示,官府将以一百八十钱每斗的高价收购粮食。该“官方定价”便是晓谕粮商以此高价卖粮并不违法。于是各地粮商闻风而动,大量粮食云集杭州。江浙本为“鱼米之乡”且水运发达,杭州粮食存量不久便已趋饱和,粮价逐渐平稳。范仲淹于此时开仓放粮,百姓再无粮荒,粮价迅速回落。此前欲牟取暴利者,见无囤积居奇之利,不得不将粮价一降再降,渐于灾荒之前粮价持平。范仲淹为刺激经济还施行“以工代赈”,鼓励民间趁人工便宜、大兴土木,增加就业机会使无钱难民也有了糊口之处。由此,杭州顺利度过灾荒之年,还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
所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者,决不以沽名钓誉为目的。范文正公此举看似“纵容奸商”,但契合救灾之规律:一是洞察人性。无官府价格刺激,粮商便无运粮至杭州之动机和安全感,且灾年粮食成本增加,仍求平价亦非情理之中。二是权衡轻重。其时最大问题在于无粮,有粮才可救人性命、才可稳定人心,无粮远比高价更可怕。三是顺应市场。粮食供给饱和,粮价自然回落;再以政府开仓赈济作推手,进一步影响供求关系。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就业机会以稳定低收入群体。非常时期所行非常之法,虽看似有违常理、甚至会遭受骂名,但仍是顺势而为、因势而变、依规律而行之法。
基于司法与行政在工作性质上的差异,后者在处理问题时的创新意识相对较浓、创新成果相对明显,但宽严相济政策的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三个效果的兼顾等,也给予了司法机关实事求是、对症下药、辨证施治的责任和空间。司法机关坚持依法办案与推进科学创新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提升司法创新能力,做到顺应规律、精准施策,实现办案过程中的治理效果最大化。
四、静态思维与动态思维
司法与政治均与社会正义相关,但司法多关乎“矫正正义”、政治则既关乎“矫正正义”更关乎“分配正义”,而矫正正义之“利剑”多让人望而生畏,故世人认知司法多重其严厉性而不察其亲和性,以为司法只有那幅冰冷无情且一成不变的生硬面孔,而政治则兼容并包、灵动多变。
清代名臣阿桂与其父阿克敦皆以科举入仕,有“父子大学士”的家风美誉。乾隆初年,阿克敦历任刑部侍郎、尚书十余年,熟知司法事务,并常教导阿桂。一次,阿克敦突然问阿桂道:“朝廷一旦用汝为刑官治狱情,宜何如?”阿桂不暇思索地答曰:“行法必当其罪,罪一分与一分法,罪十分与十分法。无使轻重。”此语本是尊法崇法之言,谁知阿克敦听后怒骂:“是子将败我家,是当死。”竟然找棍子要揍阿桂。阿桂茫然,惶恐请教。阿克敦曰:“如汝言,天下无全人矣。罪十分,治之五六,已不能堪,而可尽耶?且一分之罪,尚足问耶?”后阿桂谨记其父训示行事,并常以此事告诫僚属。阿克敦之意,乃指“法不可用尽”,制定之法在前、理应遵从,但用法之人当以宽仁之心驭之。
世人常言国法无情,却不知法有大爱;世人常言文字之法,却不知仁政之法。所谓“法律的温度”,其实一直藏于法中,只是司法人员须具有良知和智慧,才能感受并释放法律的温度。欧阳修在《泷冈阡表》中记载其父当年为吏时,常在夜里抚卷哀叹,欲为死囚求其生而不得,“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如此宅心仁厚的执法理念,也影响了欧阳修一生。司法人员不能单纯强调严刑峻法,应知法德相济、宽严并用,使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契合治理需要。
五、单线思维与体系思维
司法与政治均要求逻辑严谨、思虑周全,而司法多是针对个案的具体考量,而政治却是关联社会全局的整体决策;司法若是自闭于“专业壁垒”之中而不加拓展,则不但于治理毫无助益,且会自陷泥潭不能自拔。
清代为钳制士人、大兴文字狱,袁枚离京外放南京溧水知县时便遇一起文字僭越案。“老学究”程木生为过世好友易振公撰写讣文,称其德泽乡里,常“赦免”困难佃户的欠租和利息。“赦”,乃皇帝谕旨中专用字。有一名叫孙幼之的人因与易、程两家皆有宿怨,便持此讣文到溧水县衙状告易、程两家大逆不道、图谋不轨。袁枚深知“词涉悖逆”,必须认真对待。他审问程木生得知,程因《四书》中有“赦小过”之语,故而用之,实无他意。为慎重起见,袁枚亲往程、易两家搜查藏书及信札,查证确无狂逆悖谬文字。袁枚确信是程木生引书失检才妄用“赦”字,然兹事体大,须在判词说理上下一番苦功。
袁枚引用乾隆十二年(1747)六月十四日乾隆皇帝上谕中有关严禁地方官捕风捉影、挟嫌报复的语句,又指明于两家搜查并无违禁品之事实,故“本案程木生既于一‘赦’字而外,别无悖逆之迹。势不能以一字之失检,而查抄家族,株累多人,以快冤家倾陷之私意。此风一开,人人自危。更非朝廷奖恤士类之至意。”但袁枚也认定程木生引书失检、妄用赦字,实属“僭越”;然而大清刑律中没有针对“僭越”设治罪条文,只有“违禁”的刑罚规定。故对程木生以触犯违禁律论罪,并比照刑部所颁有关“违禁”的具体处罚规定,对程木生“杖一百、徒三年”;易振公之子年幼无知,从宽训诫释放;印刷讣文的雕版予以销毁。
袁枚慎断文字狱一案,可见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理性的治理思维。一是决不为图自保而上纲上线。清代查办文字狱之官吏,多是揣度上意、捕风捉影,宁枉勿纵以免迁延自身;但袁枚却坚持还原事实,仅以“违禁”之罪、“杖责徒刑”处理。二是决不因心存好恶而出入人罪。袁枚宅心仁厚从轻发落也是基于事实法理,其亲自搜查确认程易两家实无悖逆之举,若以重典论处则有违朝廷“奖恤士类”之意,但儒生用词失检亦当小惩大诫;其最终以“违禁”论罪之理据虽属类推,但类推不为清代刑律所禁止。三是决不因“信访风险”而纵容诬告。孙家伺机“检举”以泄私愤,想必不会轻易善罢甘休。袁枚便以乾隆上谕为纲,斥责诬告陷害为圣意所不容,警醒世人勿遂“冤家倾陷之私意”;其在裁断本案时,亦考虑到淳化民风,勿开诬告之风、以免人人自危。“文字狱”在现代早已绝迹,但袁枚处理此案时对立法本意的理解、对客观事实的查证、对风俗教化的兼顾,均启示我们执法断案之时,当谋社会治理之事。
六、底线思维与开拓思维
司法与政治均须以问题为导向,但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讲求照章办事、捍卫秩序,而政治则统领社会发展的诸多事务,讲求随机应变、开拓进取。但政治上的求新之举,终究要合乎法度。
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因众多即将秋后问斩的囚犯日夜嚎哭不止,大理寺卿便奏请唐太宗提前行刑。唐太宗亲审得知,死囚之哀乃因牵挂家有高堂不曾安顿、或一脉单传未续香火等诸多身后事未了。得悉此情,太宗决定释放三百九十余名死囚与家人团聚,并约定来年秋天回来就刑。至约定之日,被释放回家的死囚全部自动归案。世人皆叹服太宗仁德化育天下,使死囚全人道、知信义。尔后,太宗便赦免众囚徒死罪,改判流刑。白居易《七德舞》中一句“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让这个“大团圆”故事更添神采。
至北宋年间,欧阳修却写下一篇《纵囚论》,指责唐太宗“逆情以干誉”。其论“纵囚”,实有“三不”:一是仅以德化感召死囚之说,不足信。“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死囚实非信义君子,何以确信死囚可去而复归?君权威慑之下,有多少死囚是被感化、有多少死囚是“被复归”亦未可知。二是德化为表、利害为实之事,不足誉。死囚复归实乃“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死囚知逆皇帝之“好意”断无活路可言,而皇帝既有意让其回家“续命”,也不无让其“苟且免死”之可能。实为双方相互揣测、各取所需的“利益博弈”!三是有逆人情、不可为常之举,不足效。太宗施德政六年,仍难免犯死罪者众,而纵归之恩却能令其信守承诺、慨然赴死,这本是不合常理之处。此法在史上仅一试而已,不为后世所效法;如果屡纵屡赦,则“杀人者皆不死”,显然更悖逆常情。
当然,贞观之治也不能仅以“纵囚”一事定功过,史书对太宗明德慎刑之仁政亦多有记载。武德九年时(公元626年、玄武门之变即在当年),太宗与群臣商议何以抑制盗匪,有人议用重典。太宗笑曰:“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耶!”世人未必都会赞同《纵囚论》批判唐太宗的观点,但我们不能忘却欧阳修的善意劝诫——“治世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执法办案与社会治理确需开拓进取、迎难而上之精神,但不能为贪慕虚名、急功近利而行标新立异、违背常理之事。
七、工具思维与价值思维
司法与政治均讲求审时度势而权衡权力运行之尺度,但司法更重工具理性,讲求法之必行、令行禁止;政治则更重价值理性,讲求权衡各类冲突、解决根本问题。
郑国子产患病期间,以其执政二十多年的内政外交之心得告诫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子产病故后,大叔为政,不忍严酷而行怀柔,故郑国多盗,啸聚水泽。大叔方知“宽难”,悔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故兴兵除盗,尽杀之,盗匪之势才稍有遏制。孔子评价此事道:“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自古宽严之度,实难把握!
以子产之意,猛火如法,使民畏之而少有触法取祸,庸人亦可用之;仁德如水,使民教化而能遵纪守法,此法仅“有德者”方能驾驭。子产之言颇有“工具理性”,认为常人之治如火、而圣人之治如水。但无论是执法办案还是社会治理,都不是简单片面的宽严对立抉择,而是宽严皆须有度、取舍相得益彰,这才是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1902年赵藩劝诫时任四川总督岑春煊调整治蜀策略而作武侯祠攻心联——“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即是为言明此理。故“宽严”皆为治理之术,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实际情况、问题导向来权衡宽严尺度。
常有人言,司法机关把一个企业“依法搞死”容易,但“依法搞活”很难。同为“依法”,为何结果会“生死两重天”?司法人员反躬自省可知,司法机关多有熟悉执法办案之术的专业人才,但少有通晓经世致用之道的治理人才。如果缺少关于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等事务的行政实践经验却不知开阔视野、学习借鉴,长此以往则难免滋生就案办案的末端思维、单线思维,这与社会治理所需要的体系思维、宏观思维有“云泥之别”。以至于部分人往往知条文之法未必通治理之法、知机械之法未必通和谐之法、知治标之法未必通治本之法,故讲政治与重业务、执法办案与服务治理“两张皮”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也导致出现“案子办完了、企业也死了”、本应“除虫护花”却成为“连根拔起”、本应“固本培元”却成为“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等不良现象,不能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笔者认为,司法与政治、办案与治理本是“同根同源”、理当“融为一体”,纵然存有一些思维误区和能力不足,但“寒冰不可断流水”。检察人员只要对“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十二字方针真正做到知行合一,“身在检察却胸谋治理”,便不难实现讲政治与抓业务的双赢、多赢和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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